答: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注册申请人可提供以下形式之一的检验报告:
1、所有申报型号规格的全性能检验报告。
2、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典型型号的全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型号覆盖评价报告。
3、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典型型号全性能检验报告、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典型性说明、典型型号与被覆盖型号的具体差异性分析,必要时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差异项目检验报告,推荐提供被覆盖型号的自检报告或者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作为佐证。
注:提供自检报告的需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及后续相关配套法规文件的要求。 |